3荷载和地震作用

3.2风荷载

3.2.1 主体结构计算时,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标准值应(3.2.1)式计算,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大投影面积。

w k =β z μ s μ z w 0 (3.2.1)

式中

w k ———风荷载标准值(kN/m 2 );

w 0 ———基本风压(kN/m 2 ),应按本规程第3.2.2条的规定采用;

μ z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2.3~3.2.4条的规定采用;

μ s ———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2.5条的规定采用;

β z ———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2.6条的规定采用。

3.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

3.2.3 位于平坦或稍有起伏地形的高层建筑,其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 表3.2.3 确定。地面粗糙度应分为四类:

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

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郊区;

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3.2.4位于山区的高层建筑,按本规程第3.2.3条确定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后,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正。

3.2.5 计算主体结构的风荷载效应时,风荷载体型系数μ s 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圆形平面建筑取0.8;

2正多边形及截角三角形平面建筑,由 下式 计算:

3高宽比H/B不大于4的矩形、方形、十字形平面建筑取1.3;

4下列建筑取1.4:

1)V形、Y形、弧形、双十字形、井字形平面建筑;

2)L形、槽形和高宽比H/B大于4的十字形平面建筑;

3)高宽比H/B大于4,长宽比L/B不大于1.5的矩形、鼓形平面建筑。

5在需要更细致进行风荷载计算的场合,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A采用,或由风洞试验确定。

3.2.6 高层建筑的风振系数βz可按下式计算:

β z =1+φ z ξυ/μ z (3.2.6)

式中

φ z ———振型系数,可由结构动力计算确定,计算时可仅考虑受力方向基本振型的影响;对于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弯剪型结构,也可近似采用振型计算点距室外地面高度z与房屋高度H的比值;

ξ———脉动增大系数,可按 表3.2.6-1 采用;

υ———脉动影响系数,外形、质量沿高度比较均匀的结构
可按 表3.2.6-2 采用;

μ z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3.2.7 当多栋或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栋建筑的体型系数μ s 乘以相互干扰增大系数,该系数可参考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3.2.8 房屋高度大于200m时宜采用风洞试验来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房屋高度大于150m,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风洞试验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

—平面形状不规则,立面形状复杂;
—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
—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

3.2.9 檐口、雨篷、遮阳板、阳台等水平构件,计算局部上浮风荷载时,风荷载体型系数μ s 不宜小于2.0。

3.2.10 设计建筑幕墙时,风荷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幕墙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