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B.0.1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高层建筑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各楼层在计算方向可仅考虑一个自由度( 图B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B.0.1

1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Ek=α1Geq(B.0.1-1)

Geq=0.85GE(B.0.1-2)

式中

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3.7条的规定确定。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可按本附录B.0.2条近似计算,并
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影响予以折减;

Geq———计算地震作用时,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GE———计算地震作用时,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各质点重力荷载代表值之和。

2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 下式 计算:

3主体结构顶层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ΔF n =δ n F Ek (B.0.1-4)

式中

ΔF n ———主体结构顶层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B.0.2 对于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结构,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 下式 计算:

B.0.3 高层建筑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突出屋面房屋(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宜作为一个质点参加计算,计算求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增大,增大系数β n 可按 表B.0.3 采用。增大后的地震作用仅用于突出屋面房屋自身以及与其直接连接的主体结构构件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