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结构设计 11.1一般规定
11.1.1 本章所称混合结构系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 11.1.2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 表11.1.2 的要求。 11.1.3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 表11.1.3 的规定。
11.1.4 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面上一层的高度范围内,柱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宜适当提高,柱箍筋宜在裙楼屋面上、下层的范围内全高加密,剪力墙宜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