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工程验收

7.6.1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质量检查,可按现行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构件性能检验,可按现行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构件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6.1.1 构件外观如有缺陷或损伤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整后,方能进行验收;

7.6.1.2 评定合格的构件,应有证明书及合格的印记;

7.6.1.3 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7.6.1.3的规定。

7.6.2 预制构件的安装允许偏差,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6.2的规定。

7.6.3 结构工程验收,除必须具备现行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文件和记录外,还应提交:

7.6.3.1 柱身强迫预偏记录;

7.6.3.2 接缝砂浆及现浇垫块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及质量评定记录;

7.6.3.3 上下柱接头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的试验报告及质量评定记录;

7.6.3.4 未处理的滑丝、断丝记录;

7.6.3.5 楼盖预应力施工中各预制构件及连结部位的裂缝、破损记录,修复记录;

7.6.3.6 楼盖预应力施工后柱身垂直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