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结构抗震设计规定 3.4.1 建筑物宜按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4条规定,采用规则结构。 3.4.2 抗震设防烈度为7、8度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Ⅳ类场地土上的建筑宜另设剪力墙等抗侧力构件。 3.4.3 在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抗震等级可按表3.4.3划分。 3.4.4 剪力墙在与楼盖交接处应现浇。剪力墙的间距,在8度时不宜超过建筑物宽度的2.75倍,在6、7度时不宜超过建筑物宽度的3.5倍。 3.4.5 当楼盖无大洞口时,可按刚性楼盖分配水平地震力。 3.4.6 高度不超过50m,且高度和宽度之比不大于4,体型比较规则,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建筑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 3.4.7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3.4.8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式: S≤R/γRE(3.4.8) 式中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3.4.9 在计算建筑结构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作用下层间弹性位移时,内力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S=CGGE+CPPeff+CEhEhk+ψwCwwk (3.4.9) 当结构物、重力荷载及预应力荷载对称时,等式右端前两项可不计算。 3.4.10 在执行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3.6条规定时,其中表6.3.6的框架柱轴压比限值在二级抗震时,可取0.75;在三级抗震时,可取0.85。 3.4.11 对板柱节点(框架节点)核芯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