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推广整体预应力装配式板柱建筑,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高度不超过50m、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Ⅰ、Ⅱ、 Ⅲ类场地土)矩形柱网的整体预应力装配式板柱建筑。 1.0.3 整体预应力装配式板柱建筑是采用对整个楼盖施加预应力的方法,将预制的板、柱构件拼装成整体结构的建筑体系。 1.0.4 进行整体预应力装配式板柱建筑的设计与施工时,除遵照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