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质量与检验要求
第 8.4.1 条台座表面、立模的两模面和钢底模应平整光滑,用2m靠尺检查表面凹凸不得超过3mm;长线台座宜每10m左右设置伸缩缝。
第 8.4.2 条对新制或检修的模板均应逐块检查。对连续周转使用的模板,应按每季度或每生产线生产1000块板材;按同一类型模板件数抽查10%,但不少于3件,模板允许偏差应符合 表8.4.2 的规定。
第 8.4.3 条大板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制墙板及楼板构件的模板、钢筋、混凝土及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的规定;
二、复合外墙板应对保温层的铺放建立隐检制度;对保温材料的铺放情况,必须逐块做自检记录。自检记录应包括保温材料的密度、厚度、含水率及块体的实际铺放间距,以及与埋件、钢筋相碰的处理措施等;
三、具有保温要求的墙板,应按生产同一类型墙板的批量定期进行热工性能检验,定期的期限为连续生产每三个月一次,单项工程不足三个月生产周期者,按单项工程进行检查。每次抽查三块板材。检验可采用钻孔取芯样或其他有效办法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保温材料的含水率、厚度、铺放位置等。做三组九块试件,其尺寸及试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 8.4.4 条大板制作偏差应符合 表8.4.4 的规定。
第 8.4.5 条预制墙板及楼板构件,在制作、脱模、起吊、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措施,保证构件边缘不受任何损伤。
第 8.4.6 条构件在任一生产工序中,当发现非结构性构件损伤时,应立即进行修补,以保证构件和结构接缝处的保温、防水、防渗性能。修补应采用具有防水及耐久性的粘合剂粘合,或采用粘合剂加卡钉及其他有效的办法修补。凡涉及结构性的损伤,需经设计、施工和制作单位协商处理。
第 8.4.7 条经检验合格的构件,应加盖合格章方可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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