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构件生产

第一节 材料的一般要求

第 8.1.1 条制作大板的水泥、砂、石、砖、钢筋的质量和检验,混凝土和砂浆的配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的规定。

第 8.1.2 条采用轻集料混凝土或粉煤灰混凝土制作墙板时,其混凝土必须经过试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 8.1.3 条制作大板所用的隔离剂,应选用隔离效果良好,不影响墙面装修质量的材料。

第 8.1.4 条砂浆、混凝土中使用早强剂、减水剂等附加剂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按需要进行试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