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结构设计

第一节 结构布置

第 4.1.1 条建筑体形和墙体布置应均匀对称。当布置不均匀或不对称时,设计中应考虑扭转的影响。

第 4.1.2 条建筑物的高度H(自室外地面到檐口的建筑总高度)与建筑物计算宽度B之比不宜大于4。建筑物计算宽度B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1.2

一、房屋平面为矩形,按实际宽度取值(图4.1.2a);

二、房屋平面为L型,当突出部分长度b与房屋总长度L之比,大于等于1/3时,按房屋较宽处的宽度B1取值;小于1燉3时,按房屋较窄处的宽度B2取值(图4.1.2b);

三、房屋在平面上错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房屋宽度,搭接以外部分的长度不得大于房屋宽度的二倍,其计算宽度B按搭接处总宽度取值(图4.1.2c);

四、房屋平面为十字型或Y型,按房屋最宽处尺寸取值(图4.1.2d,e);

五、房屋平面为工字型或Π型,其肋部长度l与其宽度b之比应小于等于4,计算宽度按房屋较宽处的宽度取值(图4.1.2f,g)。

第 4.1.3 条墙体平面布置宜对正贯通,按抗震设计时房屋尽端第一道内横墙不得错断。钢筋混凝土和少筋混凝土大板墙体布置宜符合表4.1.3规定。

当采用其他弹性模量较低的材料制作墙板的建筑物,其墙体贯通布置应比 表4.1.3 规定的数值适当增加。

第 4.1.4 条各楼层的纵横墙应从底层直通到顶层,避免沿竖向出现结构刚度的突变。

第 4.1.5 条底层大空间大板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首层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按7度或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大板建筑,宜将首层两端的开间设置成封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筒体,且落地剪力墙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高层大板建筑的二层墙体也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且应在平面内对称布置,并且提高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增加结构的整体性,减少竖向结构的层间刚度比。

首层与二层竖向结构的层间刚度比r,按抗震设计不大于1.5;按非抗震设计不大于2.0。层间刚度比r值按 下式 计算:

二、底层大空间结构传递剪力的楼板:八层或八层以上的框支大板建筑,应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七层或七层以下的大板建筑,可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或叠合式装配整体式结构。

第 4.1.6 条按抗震设计的高层大板建筑应设置地下室。当大板建筑局部设置地下室时,有地下室部分与无地下室部分之间应设置沉降缝。

第 4.1.7 条抗震设计大板建筑的楼梯间不宜设置在建筑尽端或紧靠变形缝。楼梯间的四周均应设置墙体,不得有一面敞开,并应加强楼梯构件之间以及楼梯构件与相邻墙体之间的整体连接。

第 4.1.8 条门窗洞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窗洞口宜均匀布置;

二、按抗震设计的纵横墙端部不宜开设洞口。当必须开洞口时,洞口与房屋端部的距离,内纵墙上不应小于2000mm,外纵墙上不应小于500mm,内横墙上不应小于300mm,外横墙上不应小于800mm( 图4.1.8 );

三、对采用外廊方案的大板建筑,外廊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整体连接。

第 4.1.9 条大板建筑应从结构布置、节点接缝构造等方面保证结构具有足够的整体性和延性,避免在偶然作用下建筑物出现连续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