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装修、饰面

第 3.4.1 条建筑装修、饰面,应结合当地条件采用耐久、不易污染的材料做法,并体现太板建筑的特色。

第 3.4.2 条外墙外饰面宜在构件厂完成。

第 3.4.3 条大板建筑的构件、配件及其接缝应表面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