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 3.1.1 条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等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应做到基本间、连接构造、构件、配件及设备管线的标准化与系列化,采用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组成多样化的住宅建筑系列。
第 3.1.2 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大板建筑,建筑体型、布置及构造应符合抗震设计原则的要求。
第 3.1.3 条采暖大板居住建筑的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设施。
第 3.1.4 条为适应建筑套型变化和施工需要,宜在分户墙上设置备用门洞。
第 3.1.5 条固定各种建筑装修和设备时,宜采用膨胀螺栓固接或钉接、粘接等固定法。
第 3.1.6 条大板居住建筑的房间宜设置挂镜线。
第 3.1.7 条大板建筑的室内电线,宜敷设在特制的空腔踢脚线槽或空腔挂镜线槽内( 图3.1.7 ),不得在水平接缝和竖向接缝内,沿接缝的方向敷设电气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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