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为了在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充分发挥大板建筑的优越性,促进建筑工业化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 1.0.2 条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8度以下的承重墙间距不大于3.9m的大板居住建筑;当采用底层大空间方案及相应的结构措施后,也适用于办公楼、商店等公共建筑。
第 1.0.3 条大板居住建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体、楼面、屋盖承重构件应采用大型板材,部分尺寸过大的板材亦可采用中型板材;
二、结构体系可采用全装配大板结构体系;部分现砌墙体的内板外砖结构体系;振动砖板结构体系;局部现浇混凝土与装配式大板相结合的结构体系;
三、板材的材料可采用普通混凝土、轻集料混凝土或粉煤灰混凝土;
四、板材可采用实心板或空心板。外墙可采用单一材料或复合材料墙板;
五、7层或7层以下的大板居住建筑宜采用少筋大板结构体系;8层或8层以上的大板居住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板结构体系。
注:按墙体全截面面积(包括竖缝)计算,其含钢率为0.10%~0.15%的大板结构称为少筋大板结构。
第 1.0.4 条各类大板建筑的层数应符合 表1.0.4 的规定。
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大板建筑的层数不宜高于七层,且不宜采用底层大空间结构。
第 1.0.5 条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应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设计方法,并编制设计、制作和施工安装成套设计文件。
第 1.0.6 条大板居住建筑的设计与施工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大板居住建筑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的要求,采暖大板居住建筑应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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