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清华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市住宅
建筑设计院、北京市住宅建筑勘察设计所、北京市住宅壁板厂、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所、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黄际氵光 万墨林 李晓明 吴永平 陈燕明 陈芹 霍晋生

      韩维真 李振长 马韵玉 竺士敏 王少安

      陈祖跃 杨善勤 朱幼麟 王德华 唐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