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砌体质量标准


第7.7.1条 砌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砌筑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强度。 同标号砂浆或细石混凝土的平均强度不得低于设计标号; 任意一组试块的最低值,对于砂浆不得低于设计标号的75%,对于细石混凝土不得低于设计标号的85%。

检查方法:检查28天标准养护试块的抗压强度。

二、组砌方法应正确,不应有通缝,转角处和交接处的斜槎应通顺、密实。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三、墙面应保持清洁,勾缝密实,深浅一致,横竖缝交接处应平正。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四、预埋件、预留孔洞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见表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