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砌块砌筑


第7.2.1条 砌块砌筑前,应在基础平面和楼层平面按砌块设计排列图,放出第一皮砌块的轴线、边线和洞口线,对于空心砌块还应放出分块线。

第7.2.2条 当设计无规定时,砌块排列应按下列原则:

一、尽量采用主规格砌块;

二、砌块应错缝搭砌,搭砌长度不得小于块高的三分之一,也不应小于15厘米;

三、纵横墙交接处,应交错搭砌;

四、必须镶砖时,砖应分散布置。

第7.2.3条 在每一楼层或250立方米砌体中,每种标号的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应至少制作一组试块(每组三块)。如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标号或配合比变更时,也应制作试块以便检查。现场砌筑砂浆须随拌随用,砂浆稠度以5~7厘米为宜。砌筑时,铺灰长度不宜过长,一般密实砌块不超过3~5米,空心砌块不超过2~3米。

第7.2.4条 砌筑前应清除砌块表面的污物及粘土,并对砌块作外观检查。砌筑砌块从转角处或定位砌块处开始,内外墙应同时砌筑,纵横墙交接处应交错搭砌,每个楼层砌筑完成后应复核标高,如有误差须找平校正。

第7.2.5条 砌块建筑在相邻施工段之间或临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应超过一个楼层,并应留阶梯形斜槎。附墙垛应与墙体同时交错搭砌。

第7.2.6条 砌块砌筑应做到横平竖直,砌体表面平整清洁,砂浆饱满,灌缝密实,超过3厘米的垂直缝应用细石混凝土灌实,其标号不低于200号。

第7.2.7条 设计规定的洞口、沟槽、管道和预埋件等,一般应于砌筑时预留或预埋。空心砌块墙体不得打凿通长沟槽。 第7.2.8条 常温施工时,砌块及空心砌块的插筋孔应提前浇水湿润,湿润程度以砌块表面呈现水影为准。

第7.2.9条 当采用退榫法砌筑时,砌块就位时的榫面不得高出砂浆表面,内外墙面的榫孔不得贯通。

第7.2.10条 砌块就位并经校正平直、灌垂直缝后,随即进行水平和垂直缝的勒缝(原浆勾缝),勒缝(原浆勾缝)深度一般为3~5毫米。灌垂直缝后的砌块不得碰撞或撬动,如发生移动,应重新铺砌。预制板、梁、圈梁安装时必须坐浆。

第7.2.11条 门窗框的固定必须牢靠,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三处。当窗宽小于80厘米时,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二处。

第7.2.12条 孔内插筋应自基础伸出,插筋连接处必须保证搭接长度。应随砌随在孔内灌混凝土,每次灌孔高度应比砌块顶面低10厘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