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施工技术要求 第5.0.1条 灰砂砖砌体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5.0.2条 灰砂砖出釜后应放置一段时间后砌筑,放置时间不宜少于一个月。 第5.0.3条 砌筑灰砂砖砌体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5%~8%;在干燥天气,灰砂砖应在砌筑前1~2d浇水;禁止使用干砖或含饱和水的砖砌筑墙体,也不宜在雨天砌筑。 第5.0.4条 灰砂砖砌体宜采用较大灰膏比的混合砂浆。 注:有条件时,可优先采用高粘结性的专用砂浆。 第5.0.5条 灰砂砖砌筑砂浆应饱满,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砌筑过程中需校直时,必须在砂浆凝结前进行。 第5.0.6条 清水墙体必须进行二次勾缝,勾缝砂浆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浆。 第5.0.7条 灰砂砖砌体每天可砌高度不宜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也不宜超过1.5m。 第5.0.8条 灰砂砖不宜与粘土砖或其他品种的砖同层混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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