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抗震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1 条 房屋和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纵横墙宜分别对齐,沿高度对正贯通全高,窗间墙宜等宽均匀布置。

4.1.2 条 灰砂砖房屋总高度及层数不宜超过 表4.1.2 的规定。

4.1.3 条 抗震横墙除应满足静力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外,其最大间距不应超过 表4.1.3 的规定。

4.1.4 条 灰砂砖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遵守 表4.1.4 的规定。

4.1.5 条 灰砂砖多层房屋的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沿高度按倒三角形比例分配。

4.1.6 条 灰砂砖房屋的最大高宽比符合 表4.1.6 的规定时,可不作整体弯曲验算。

4.1.7 条 灰砂砖房屋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