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3.0.1条 灰砂砖砌体结构在静载作用下的基本设计规定和粘土砖砌体结构相同,可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3.1.1条~第3.2.10条的规定采用。

第3.0.2条 无筋砌体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可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四章和本规程附录一的规定进行,但设计时尚应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计算受压构件时,本规程附录一给出的轴向力影响系数已考虑了高厚比增大系数1.2的影响。

二、轴向力的偏心距不宜超过0.7y。

注:y——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第3.0.3条 构件的允许高厚比计算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进行。

第3.0.4条 一般构造要求除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表3.0.4

一、地面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的砖和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二、纵横墙交接处,当无构造柱且留直槎时,应沿竖向每隔500mm设拉结钢筋,其数量每120mm墙厚不得少于1Φ6,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不少于500mm。

三、女儿墙顶两皮砖下的水平缝内,宜设置2Φ6钢筋,并沿墙四周圈通。

第3.0.5条 为防止灰砂砖砌体房屋底层墙体开裂,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底层窗台下第一皮砖水平灰缝内设置3Φ6钢筋,钢筋伸入窗间墙内长度每边不小于500mm。

二、采用钢筋混凝土窗台板,窗台板嵌入窗间墙内每边不小于250mm。 三、在窗台墙中间或窗台角墙体设置竖向通缝,通缝高度以自窗台向下500mm为宜。

第3.0.6条 为防止墙体由于温差引起开裂,可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五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采用。但由于灰砂砖干缩较大,各地在设计时可根据实践经验采用更有效的措施。

注:灰砂砖砌体房屋的温度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小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五章第三节表5.3.2规定的限值。

第3.0.7条 圈梁的设置与构造要求除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一、对多层房屋,圈梁应在外墙及每隔15mm左右的横墙上拉通,并伸入其余纵横墙内1.5~2.0m。

二、不宜采用配筋砖圈梁。

三、房屋顶层宜设置现浇圈梁并沿内外墙圈通。

第3.0.8条 门窗洞口上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计算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3.0.9条 墙梁、挑梁和筒拱设计除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

一、地震区的墙梁应采用框支墙梁。墙梁两端的支承框架柱应向上延伸一至二层,并与墙梁上的楼层圈梁连成整体,延伸部分柱的截面与配筋可按计算确定或按本规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有洞口墙梁的墙肢宽度宜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中表6.3.2规定的限值适当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