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接地

7.5.1 防空地下室接地方式宜采用电源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分开的(TN-S)接地保护系统。

7.5.2 防空地下室除特殊要求外,宜采用一个接地系统,其总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7.5.2中最小值的要求。

接地电阻允许值表7.5.2

7.5.3 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宜加设漏电保护装置。应急照明、消防、医疗等重要用电设备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时,应只报警,不跳闸。

7.5.4 电力系统电源低压电缆进线的中性线(N),应在进线处设置重复接地。

7.5.5 过电压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7.5.5.1 10kV高压进线,应在架空线终端杆电缆头附近和防空地下室内电缆进线侧各装设避雷器一组;

7.5.5.2 避雷器除应通过电缆金属外皮和接地线与室内总接地相连外,还应在附近设置专用接地体。

7.5.6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5.6.1 应利用防空地下室结构钢筋网作自然接地体,当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室内或室外加设接地装置;

7.5.6.2 利用结构钢筋网作接地体时,纵横钢筋交叉点宜采用焊接。所有接地装置的连接处必须牢固可靠;

7.5.6.3 保护线(PE)应与各接地体相连,并保证有良好的电气通路,保护线的干线宜采用不小于25×4mm2的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保护线的分支线宜采用25×3mm2的镀锌扁钢。

7.5.7 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7.5.7.1 金属油罐的金属外壳应做防静电接地;

7.5.7.2 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与金属管连接;

7.5.7.3 输油管的始末端、分支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作防静电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