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接地 7.4.1 动力、照明配电屏(箱),除因功能需要必须设在染毒区的,其余均应设在清洁区,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 7.4.2 通风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 设有清洁、滤毒和隔绝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值班室、风机室、发电机室、控制室、配电室、防化值班室及战时主要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内侧,设置显示通风方式的音响和灯光信号,其控制开关宜设在值班室内; 7.4.2.2 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呼叫音响按钮,音响装置应设在防空地下室内人员值班室。 7.4.3 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光源。并应满足照明场所对光源的颜色、显色性和防眩光等要求。 7.4.4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的照明,均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平时使用还应有值班照明,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照明。 7.4.5 应急照明应由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组成。从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停电至应急照明自动投入的时间,安全照明不应超过0.5s;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不应超过15s。 7.4.6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照明,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7.4.6.1 正常照明的照度,宜与同类地面建筑照度标准相同。需长期坚持工作和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可适当提高。 7.4.6.2 灯具及其布置,应与使用功能及建筑装修相协调; 7.4.6.3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灯具或应急照明; 7.4.6.4 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在疏散指示标志照明灯具正前方0.5m处的地面照度值,不应低于1lx;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宜为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50%; (3)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7.4.7 战时的正常照明应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相结合。 7.4.8 防空地下室口部的过渡照明宜采用自然光过渡,当采用自然光过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人工照明过渡。过渡照明应能满晴天、阴天和夜间人员进出地下室的需要。 7.4.9 防空地下室战时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如无特殊要求,可按表7.4.9确定。 战时照明照度标准值表7.4.9 7.4.10 灯具的选择宜优先选用重量较轻的线吊或链吊灯具和卡口灯头。当室内净高较低或平时使用需要而选用吸顶灯时,应考虑在临战时加设防掉落保护网的措施。 7.4.11 每个防护单元应各有独立的照明回路,并宜采用两回路供电。 7.4.12 照明系统的每一个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5A,灯和插座数量除花灯、彩灯和大面积照明等回路外,不宜超过20个,最多不应超过25个。 7.4.13 自防空地下室内部引至防护门(防护密闭门)以外的照明回路,应在该门内侧单独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设置单独照明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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