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电源 7.2.1 防空地下室的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的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防空地下室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指挥、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用电设备;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7.2.3.2 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影响指挥、通信、警报和防空专业队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影响人员生存环境。 7.2.3.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各项负荷。 7.2.4 防空地下室常用设备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按表7.2.4确定。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6 各类防空地下室均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平战结合的工程应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其供电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当引接两路电力系统电源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和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的用电需要。 常用设备战时电力负荷分级表7.2.4 7.2.7 当电力系统电源不能满足平时使用的一、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作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内部电源设置。地面建筑所设置的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在防护区内。 7.2.8 战时电力负荷除使用电力系统电源外,医疗救护工程应设置附属于该工程的区域内部电源。 7.2.9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7.2.9.1 防空地下室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 7.2.9.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应分列运行; 7.2.9.3 柴油发电站设置两台及以上机组时,应采用同容量、同型号的柴油发电机组; 7.2.9.4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应各有独立回路; 7.2.9.5 引接区域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7.2.10 引接10KV电力系统电源的降压变压器,其容量在200KVA以上的宜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并应靠近负荷中心;对于容量小于200KVA的,其电源可直接由地面建筑的配电间(房)引进。 7.2.11 设置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变压器,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干式变压器。并应选用无油的断路器和电容器。 7.2.12 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7.2.12.1 引接一路10KV电力系统电源时,宜设置一台降压变压器;当变压器容量大于315KVA,且非空调季节与空调季节负荷之比较大时,宜设置两台变压器; 7.2.12.2 引接两路10KV电力系统电源时,应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一台变压器停运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包括变压器的过载能力)应满足平时一级和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照明负荷等)的用电需要。 7.2.13 医疗救护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7.2.13.1 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除必须满足本工程战时一、二级负荷需要外,还宜满足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其它人防工程战时一、二级负荷用电的需要; 7.2.13.2 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任一台机组发生故障后,其余机组应能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7.2.14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应按下列原则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7.2.14.1 大型防空地下室应在工程内部设置内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小于两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按本规范第7.2.13.1款确定。 (2)平时供电容量,有两路不同时停电电力系统电源时,应按本工程平时一级负荷中更重要的负荷确定;有一路电力系统电源时,应按本工程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之和确定。 7.2.14.2 大型防空地下室如受条件限制,且内电源仅供本工程使用,柴油发电机组宜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工程战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平时供电容量按本规范第7.2.14.1款第(2)项的要求确定。 7.2.15 当人员掩蔽所、防空专业队掩蔽所布置较为集中时,应在其负荷中心处设置柴油电站,其台数和容量应按本规范第7.2.13.1款的要求确定。 7.2.16 战时一级负荷仅有供应急照明和少量通信报警设备的防空地下室,可设置蓄电池组作内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与隔绝防护时间相一致,并应优先选用碱性镉镍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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