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洗消 6.3.1 洗消用水量标准和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1 洗消间淋浴器数量:一等人员掩蔽所设1~2个;医疗救护工程设2个;专业队队员掩蔽部设2~4个。 6.3.1.2 洗消用水量标准,人员洗消用水,淋浴每次取30~45l/p;局部洗消每次取5~10l/p;口部洗消用水每次取5~10l/m2。 6.3.1.3 每个淋浴器用水量宜取360~540l/h。医疗救护工程取上限。 6.3.1.4 总贮水量:1~2个淋浴器可取1~2m3;2~4个淋浴器可取2~3m3。 6.3.1.5 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可暂不安装,但应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设施,且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有可靠来源。 6.3.2 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的水温宜为37~40℃。其加热设备应能保证在使用前30min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到规定的温度。 6.3.3 洗消用淋浴器宜采用单管供水系统。混合水箱或冷热水混合器,宜设置在检查穿衣室内。 6.3.4 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内受污染的房间和通道,宜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龙头,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其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1MPa。 6.3.5 需冲洗的房间及通道,应设置直径不小于75mm的收集洗消水的防爆地漏。 6.3.6 洗消废水的排水系统宜单独设置,人员洗消废水的集水池宜设置在洗消间下部或其附近。防护密闭门外的墙面、地面冲洗水的集水池宜设置于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下部。当清洁区的排水系统合并至洗消水系统排出时,应有清洁区不被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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