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给水、排水 6.1 给水 6.1.1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城市自来水或人防工程的区域水源作为供水水源。在有条件时,可设自备内水源或自备外水源。外水源宜采用地下水。 防空地下室的自备内水源或外水源的取水构筑物宜用管井或大口井。内水源取水构筑物应设于清洁区内;外水源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能力应与其供水的防空地下室中抗力最高的相一致。 6.1.2 防空地下室生活饮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其用途、卫生设备的完善程度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平时用水量标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确定;战时用水量标准应按表6.1.2采用。 6.1.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6.1.4 机械、通信和空调等设备用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应按其工艺要求确定。 6.1.5 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的清洁区设置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水源条件按照表6.1.5中规定的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6.1.6 生活饮用水池(箱)可兼作消防水池(箱),但应有临战时充满的措施,且其水质应能符合生活饮用的要求。 6.1.7 二等人员掩蔽所内的贮水池(箱),当平时不使用时,可在临战时构筑,但必须在工程施工时预留孔洞或预埋好进水、出水、溢流、放空等管道,并应有明显标志。同时还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以满足在战前规定的时间内构筑完毕。 6.1.8 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单独设置。若与其他用水贮存在同一贮水池(箱)中,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 6.1.9 生活用水、饮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自动调速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采用电动供水设备时,应设人力供水措施。 6.1.10 在内水源与外部水源(如城市自来水管网)的连接处,应设置有效的隔断措施(如设两个阀门、并在其中设置排水口等)。 6.1.1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各项用水对于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要求,并根据水源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在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的条件下,应设置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并充分利用其余压。 6.1.12 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道,应根据装修要求及结构情况,可设于吊顶内、地沟内或沿墙明设。但严禁跨越通信和变、配电设备。 6.1.13 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并作防腐处理。 6.1.14 对于可能产生结露的贮水池(箱)和给水管道,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结露措施。 6.1.15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6.1.16 给水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围护结构时,应采取防震、防不均匀沉降和防水措施;穿过顶板的立管还应牢固地固定在顶板上。 6.1.17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引入管上,宜设单独的水表。 6.1.18 防空地下室的水泵间应有隔声措施,水泵应设减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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