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空气调节 5.4.1 防空地下室采用一般通风不能满足温、湿度要求时,应进行空气调节设计。 5.4.2 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应根据围护结构传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灯具散热量、设备散热量以及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5.4.3 空调房间的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人体散湿量、围护结构散湿量、潮湿表面和液面的散湿量、设备散湿量以及其它散湿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5.4.4 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包括消除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所需的冷负荷、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等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4.5 空调系统的湿负荷,应包括空调房间的湿负荷与新风湿负荷。 5.4.6 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平均散湿量,根据实际情况可取0.5g/(h.m2)~1.0g/(h.m2)。由室内人员造成的人为散湿量(不含人体散湿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全天在内部工作、生活(如医院、病房等)的人为散湿量,可取30g/(P.h)。 5.4.7 围护结构传热量应根据埋深不同,按不稳定传热计算。 5.4.7.1 对于埋深(指顶板底面至室外地面距离)小于6m的(浅埋)防空地下室,宜按附录E计算。 5.4.7.2 对于埋深大于、等于6m的(深埋)防空地下室,宜按附录F计算。 5.4.8 空气调节装置宜根据下列原则选用。 5.4.8.1 冷负荷和服务半径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选用整体式空调机组,并对其风量、风压、冷量等进行校核。 5.4.8.2 冷负荷和服务半径较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集中式空调装置。 5.4.9 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调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5.4.9.1 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宜增大回风量。 5.4.9.2 过度季节使用大量新风或全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进风和排风系统应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5.4.10 新风和回风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除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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