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5.1.2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系统。

5.1.3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及第4.8节中的有关规定。

5.1.4 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选用均应满足防火、防潮及卫生要求,且便于安装和维修。

5.1.5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表5.1.5采用。

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表5.1.5

5.1.6 防空地下室平时人员新风量的确定,通风时不应小于30(m 3 /(P.h)),空调时宜按表5.1.6采用。

5.1.7 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7采用。

5.1.8 防空地下室平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8采用。

5.1.9 防空地下室平时排风房间的换气次数,宜按表5.1.9采用。

平时人员空调新风量标准(m3/(P.h))表5.1.6

战时清洁通风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表5.1.7

平时使用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表5.1.8

平时排风各类房间换气次数(次/时)表5.1.9

5.1.10 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CO2的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

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及CO2容许含量表5.1.10

5.1.11 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下式进行校核。

公式

Co值选用表表5.1.11

5.1.12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5.1.13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必要的减振和消声措施。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均应采取消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