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口部设计 3.4.1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4.1.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3.4.1.2 消防车库、大型物资库应分别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宜分别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并宜设置在不同方向和保持最大距离处。 3.4.1.3 人员掩蔽所中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防地面超压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等级设计。 3.4.1.4 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止地面雨水倒灌措施。 3.4.2 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无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可按表3.4.2采用。 地面建筑倒塌范围表3.4.2 3.4.3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口部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3.4.3.1 在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出入口口部建筑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3.4.3.2 因受条件限制,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口部建筑应采用防倒塌棚架。 3.4.4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且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1.0m。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3.4.5 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与上部建筑无关时,其平时使用的室内出入口宜与上部建筑的出入口分开设置。 3.4.6 当电梯由地面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4.7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防空地下室战时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4.7的规定。 战时出入口最小尺寸(m)表3.4.7 3.4.8 人员掩蔽所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75m计算。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5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 3.4.9 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3.4.9.1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且不应少于3级; 3.4.9.2 踏步高不宜大于180mm,宽不宜小于250mm,且不应采用扇形踏步; 3.4.9.3 楼梯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楼梯净宽达2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宽度大于2.5m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3.4.10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4.10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表3.4.10 3.4.11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常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前通道尺寸可按表3.4.11采用(图3.4.11)。 3.4.12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3.4.12.1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应设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3.4.12.2 二等人员掩蔽所和战时室外染毒情况下有人员出入的配套工程,应设一道防毒通道和简易洗消间。 常用人防门门前通道尺寸(mm)表3.4.11 图3.4.11门前通道尺寸示意 3.4.13 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或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组成,并应在通道内设置能满足换气次数要求的通风换气设备。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宜缩小通道容积。 3.4.14 洗消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4.14.1 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图3.4.14)。 3.4.14.2 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 3.4.14.3 医疗救护工程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均宜按每一淋浴器6m2计;其它工程的脱衣室、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均宜按每一淋浴器3m2计;淋浴室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一淋浴器2m2计。 3.4.14.4 淋浴器的布置应避免洗消人员足迹交叉。 3.4.14.5 淋浴器数量可按本规范第6.3.1条确定。 图3.4.14洗消间平面 3.4.15 简易洗消间宜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单独设置,其使用面积宜为5~10m2(图3.4.15)。亦可与适当加宽的防毒通道合并设置。 图3.4.15简易洗消间 3.4.16 在医疗救护工程的洗消间入口前,应设置伤员检查分类厅,并宜设置急救床位、厕所和染毒衣物存放位置。 3.4.17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 3.4.18 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和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措施。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按本规范第4.8节要求采取确保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安全的转换措施。 3.4.19 设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室外主要出入口。当只有一个室外出入口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应采取防堵塞措施(图3.4.19)。 3.4.20 不设洗消间和简易洗消间的防空地下室,当只有一个室外出入口时,其战时进风口宜结合室外出入口设置;战时排风宜通过厕所排出。 3.4.21 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和扩散箱等消波设施,应按本规范第4.9节要求设置。常用消波设施可按表3.4.21采用。 图3.4.19设在室内出入口的进风口防堵塞措施 常用消波设施表表3.4.21 3.4.22 当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采用门式悬板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当悬板活门正向冲击波时,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200mm;当悬板活门侧向冲击波时,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图3.4.22-1,图3.4.22-2)。 图3.4.22—1悬板活门嵌入墙内深度 图3.4.22—2悬板活门朝向与冲击波传播方向关系 3.4.23 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4.23.1 扩散室室内横截面净面积(净宽bS与净高hS之积)不宜小于9倍悬板活门的通风面积。当有困难时,横截面净面积不得小于7倍悬板活门的通风面积。 3.4.23.2 扩散室室内净宽与净高之比(bS/hS)不宜小于0.4,且不宜大于2.5。 3.4.23.3 扩散室室内净长lS宜满足下式要求: 公式 3.4.23.4 若通风管与扩散室的连接口设在扩散室侧墙,连接口应设在距后墙面三分之一扩散室的净长lS/3处(图3.4.23a);若连接口设在后墙上,风管端部应设置弯头,并使端部风管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三分之一扩散室的净长lS/3处(图3.4.23b)。 3.4.23.5 当采用固定式防爆波活门时,扩散室应设置检修人孔,其净宽不宜小于500mm,净高不宜小于800mm,并应设置防护密闭门。 3.4.23.6 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 3.4.23.7 常用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表3.4.23采用。 图3.4.23扩散室通风管位置 常用扩散室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表3.4.23 3.4.24 扩散箱宜采用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宜小于3mm。其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按表3.4.24采用(图3.4.24)。 图3.4.24扩散箱 扩散箱内部空间最小尺寸(m)表3.4.24 3.4.25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宜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图3.4.25a),并宜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150人以下的二等人员掩蔽所,其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可合室布置。滤毒风机室宜设在清洁区,并应设密闭门(图3.4.25b)。 图3.4.25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布置 3.4.26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其临战时的封堵措施应保证战时的抗力、密闭、防早期核辐射及城市火灾等防护安全。并应满足本规范第4.8节要求。 3.4.27 大型设备安装口的设置应保证防空地下室的战时防护能力。若设备需要在临战时安装,该安装口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本规范第4.8节的要求。 3.4.28 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根据平时使用需要,可设通风采光窗。通风采光窗的窗孔尺寸,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类型、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建筑物四周的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窗井应采取相应的防雨和防地表水倒灌等措施。 3.4.29 通风采光窗应有可靠的战时防护措施。其临战时的封堵方式,设置窗井的可采用全填土式或半填土式(图3.4.29);高出室外地面的可采用挡板式。 图3.4.29通风采光窗战时封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