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及维修 8.1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
8.1.2 玻璃幕墙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图纸、文件、设计修改和材料代用文件; (2)材料出厂质量证书,结构硅酮密封胶相容性试验报告及幕墙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3)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证书; (4)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5)施工安装自检记录。 8.1.3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第7.3.10条的要求进行隐蔽验收。 8.1.4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应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应以一幅玻璃幕墙为检验单元,每幅玻璃幕墙均应检验。 8.1.5 玻璃幕墙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8.1.5.1 明框幕墙框料应竖直横平;单元式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幕墙分格玻璃拼缝应竖直横平,缝宽应均匀,并符合设计要求; 8.1.5.2 玻璃的品种、规格与色彩应与设计相符,整幅幕墙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不应有析碱、发霉和镀膜脱落等现象; 8.1.5.3 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 8.1.5.4 幕墙材料的色彩应与设计相符,并应均匀,铝合金料不应有脱膜现象; 8.1.5.5 装饰压板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8.1.5.6 幕墙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及防雷体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8.1.5.7 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整齐美观; 8.1.5.8 幕墙不得渗漏; 8.1.6 玻璃幕墙工程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8.1.6.1 铝合金料及玻璃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斑和其他污垢; 8.1.6.2 玻璃应安装或粘结牢固,橡胶条和密封胶应镶嵌密实、填充平整; 8.1.6.3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伤痕; 8.1.6.4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符合表8.1.6/1的规定; 8.1.6.5 一个分格铝合金料表面质量应符合表8.1.6/2的规定; 8.1.6.6 铝合金框架构件安装质量应符合表8.1.6/3的规定; 8.1.6.7 隐框玻璃幕墙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表8.1.6/4的规定。 8.1.7 玻璃幕墙工程抽样检验数量,每幅幕墙的竖向构件或竖向拼缝和横向构件或横向拼缝应各抽查5%,并均不得少于3根;每幅幕墙分格应各抽查5%,并不得少于10个,所抽检质量均应符合本规范8.1.6的规定。 注:1.抽样的样品,1根竖向构件或竖向拼缝指该幅幕墙全高的1根构件或拼缝;1根横向构件或横向拼缝指该幅幕墙全宽的1根构件或拼缝。 2.凡幕墙上的开启部分,其抽样检验的工程验收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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