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玻璃幕墙构件加工精度 6.2.1 玻璃幕墙的金属构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1 玻璃幕墙结构杆件截料之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6.2.1.2 玻璃幕墙横梁的允许偏差为±0.5mm,立柱的允许偏差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15(图6.2.1/1,6.2.1/2); 6.2.1.3 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毛刺不应大于0.2mm; 6.2.1.4 孔位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为±0.5m,累计偏差不应大于±1.0mm; 6.2.1.5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1521的规定; 6.2.1.6 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1522的规定; 6.2.1.7 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1523的规定; 6.2.1.8 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玻璃幕墙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 构件铣槽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1的要求(图6.2.2/1); 6.2.2.2 构件铣豁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2的要求(图6.2.6/2); 6.2.2.3 构件铣榫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3的要求(图6.2.2/3)。 6.2.3 玻璃幕墙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3.1 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1的要求; 6.2.3.2 各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2的要求。 6.2.4 构件的连接应牢固,各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进行密封处理。 6.2.5 玻璃槽口与玻璃或保温板的配合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 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6.2.5/1的要求(图6.2.5/1); 6.2.5.2 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6.2.5/2的要求(图6.2.5/2)。 6.2.6 全玻幕墙的加工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6.2.6.1 玻璃边缘应进行处理,其加工精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6.2.6.2 高度超过4m的玻璃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6.2.6.3 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结构硅酮密封胶嵌填严密。 6.2.7 玻璃幕墙加工制作时,玻璃的最大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6.2.7.1 单片玻璃:公式 6.2.7.2 中空玻璃:公式 6.2.8 玻璃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的固定支座材料宜选用铝合金、不锈钢或表面热镀锌处理的碳素结构钢,并应具备调整范围,其调整尺寸ax、ay、az不应小于40mm(图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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