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构件制作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玻璃幕墙在制作前应对建筑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并应对已建建筑物进行复测,按实测结果调整幕墙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加工组装。

6.1.2 玻璃幕墙所采用的材料、零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6.1.3 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能达到幕墙构件加工精度的要求,其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6.1.4 隐框玻璃幕墙的结构装配组合件应在生产车间制作,不得在现场进行。结构硅酮密封胶应打注饱满。

6.1.5 不得使用过期的结构硅酮密封胶和耐候硅酮密封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