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5.7.1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能承受玻璃的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 5.7.2 连接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受力的铆钉和螺栓,每处不得少于2个。 5.7.3 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强度应大于连接件本身承载力设计值。 5.7.4 与连接件直接相连的主体结构构件,其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承载力;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C30。 5.7.5 连接件的焊缝、螺栓和局部挤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有关规定。 5.7.6 竖直玻璃幕墙的立柱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并使立柱处于受拉工作。 5.7.7 玻璃幕墙的立柱宜直接连接在主体结构上。当立柱与主体结构间留有较大间距时,可在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设置过渡钢桁架,钢桁架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幕墙与钢桁架也应可靠连接。铝合金立柱与钢桁架连接,应计入温度变化时两者变形差异产生的影响。 5.7.8 玻璃幕墙构件与钢结构的连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的规定进行设计。 5.7.9 玻璃幕墙立柱与混凝土结构宜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 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决定其承载力。 5.7.10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直锚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其锚筋的总截面面积A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图5.7.10): 5.7.10.1 当有剪力、法向拉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5.7.10.2当有剪力、法向压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5.7.10.3上述公式中的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7.11 受力预埋件的锚板宜采用3号钢。锚筋应采用Ⅰ级或Ⅱ级钢筋,并不得采用冷加工钢筋。 5.7.12 预埋件受力直锚筋不宜少于4根,直径不宜小于8mm。受剪预埋件的直锚筋可用2根。预埋件的锚筋应放在外排主筋的内侧。 5.7.13 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形焊,锚筋直径不大于20mm时宜采用压力埋孤焊。手工焊缝高度不宜小于6mm及0.5d(Ⅰ级钢筋)或0.6d(Ⅱ级钢筋)。 5.7.14 充分利用锚筋的受拉强度时,锚固长度应符合表5.7.14的要求;锚筋最小锚固长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250mm。锚筋按构造配置、未充分利用其受拉强度时,锚固长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80mm。光圆钢筋端部应作弯钩。 5.7.15 锚板的厚度应大于锚筋直径的0.6倍。受拉和受弯预埋件的锚板的厚度尚应大于b/8(b为锚筋的间距,图5.7.10)。锚筋中心至锚板边缘的距离c不应小于2d及20mm。 对于受拉和受弯预埋件,其钢筋间距b、b1和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c1均不应小于3d及45mm。 对受剪预埋件,其锚筋的间距b及b1不应大于300mm,其中b1不应小于6d及70mm,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1不应小于6d及70mm,b、c不应小于3d及45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