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载和作用


5.2.1 玻璃幕墙结构材料的重力体积密度可按下列数值采用:

普通玻璃、夹层玻璃、半钢化玻璃、钢化玻璃25.6kN/m3

夹丝玻璃26.5kN/m3

玻璃棉0.1~1.0kN/m3

铝合金27kN/m3

钢材78.5kN/m3

5.2.2 作用在玻璃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并且不应小于1.0kN/m2:

wk=βZμZμSw0(5.2.2)

式中wk——作用在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z——瞬时风压的阵风系数,可取为2.25;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竖直幕墙外表面可按±1.5取用,斜玻璃幕墙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采用。当建筑物进行了风洞试验时,玻璃幕墙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风洞试验结果确定;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采用;
w0——基本风压(kN/m2),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附图中的数值采用。

5.2.3 玻璃幕墙温度应力计算时,所采用的幕墙年温度变化ΔT可取80℃。

5.2.4 垂直于玻璃幕墙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qE=βEαmaxG/A(5.2.4)

式中qE——垂直于玻璃幕墙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kN/m2);G——玻璃幕墙构件(包括玻璃和铝框)的重量(kN);
A——玻璃幕墙构件的面积(m2);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抗震设计时取0.04;7度抗震设计时取0.08,8度抗震设计时取0.16;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3.0。

5.2.5 平行于玻璃幕墙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PE=βEαmaxG(5.2.5)

式中PE——平行于玻璃幕墙平面的集中地震作用(kN);
G——玻璃幕墙构件的重量(kN);
αmax——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5.2.4条规定取用;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为3.0。

5.2.6 玻璃幕墙的主要受力构件(横梁和立柱)及连接件、锚固件所承受的地震作用,应包括由玻璃幕墙构件传来的地震作用和由于横梁、立柱自重产生的地震作用。

计算横梁和立柱自重所产生的地震作用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可按本规范5.2.4条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