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2 玻璃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承载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并应采用弹性活动连接。 5.1.3 非抗震设计的玻璃幕墙,在风力作用下玻璃不得破损;抗震设计的玻璃幕墙,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幕墙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脱落。 5.1.4 玻璃幕墙构件设计时,在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位移影响下,应具有安全性。 5.1.5 玻璃幕墙构件内力应采用弹性方法计算,其截面最大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材料强度的设计值: σ≤f(5.1.5) 式中σ——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截面最大应力设计值; 5.1.6 荷载和作用效应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5.1.6.1 进行幕墙构件、连接件和预埋件承载力计算时: 重力荷载γG:1.2; 风荷载γW:1.4; 地震作用γE:1.3; 温度作用γT:1.2。 5.1.6.2 进行位移和挠度计算时: 重力荷载γG:1.0; 风荷载γW:1.0; 地震作用γE:1.0; 温度作用γT:1.0。 5.1.7 当两个及以上的可变荷载或作用(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参加组合时,第一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1.0采用;第二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6采用;第三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2采用。 5.1.8 荷载和作用效应可按下式进行组合: 5.1.9 玻璃幕墙应按各效应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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