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的性能要求


4.2.1 玻璃幕墙的性能一般包括下列项目:

4.2.1.1 风压变形性能;

4.2.1.2 雨水渗漏性能;

4.2.1.3 空气渗透性能;

4.2.1.4 平面内变形性能;

4.2.1.5 保温性能;

4.2.1.6 隔声性能;

4.2.1.7 耐撞击性能。

4.2.2 玻璃幕墙的性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及环境条件进行设计。

4.2.3 玻璃幕墙的风压变形、雨水渗漏、空气渗透、平面内变形、保温、隔声及耐撞击等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4.2.4 玻璃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立柱和横梁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180(l为立柱和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mm。

4.2.5 玻璃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2.25的风荷载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在任何情况下,玻璃幕墙开启部分的雨水渗漏压力应大于250Pa。

4.2.6 有空调和采暖要求时,玻璃幕墙的空气渗透性能应在10Pa的内外压力差下,其固定部分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0.10m3/m·h,开启部分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m·h。

4.2.7 有保温性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宜采用中空玻璃。

4.2.8 玻璃幕墙的平面内变形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8.1 平面内变形性能以建筑物的层间相对位移值表示。在设计允许的相对位移范围内,玻璃幕墙不应损坏;

4.2.8.2 平面内变形性能应按不同结构类型弹性计算的位移控制值的3倍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