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分区、结构与布局

3.4.1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3.4.2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3.4.3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