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分区、结构与布局
3.4.1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3.4.2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3.4.3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