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风景资源评价
3.2.1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3.2.2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3.2.3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 表3.2.3 的规定。
3.2.4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3.2.5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3.2.6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3.2.7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 表3.2.7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3.2.8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3.2.9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