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沉降观测与使用维护

8.1 沉降观测要求

8.1.1 加层房屋投入使用后,应在施工沉降观测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观测,第一年不少于4次,第二年不少于2次,以后每年1次,直到下沉稳定为止。

8.1.2 观测时宜固定测量工具,固定测量人员,严格校验仪器。并应记录测量仪器号、观测时间和气象资料,保存好观测数据,测量人员应签名。

8.1.3 测量精度宜采用Ⅱ级水准仪测量,视线长度为20~30m;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测量应采用闭合法。

8.1.4 加层房屋建在软弱地基上时,除定期观测本身的沉降情况外,尚应观测其相邻房屋的沉降情况。沉降观测次数可适当增加。

8.1.5 沉降观测中,当发现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或砖房发生裂缝,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会同研究,采取地基加固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