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施工、安全及工程验收

7.1 施工、安全要求

7.1.1 加层房屋施工前,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对加层注意事项等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结合加层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如遇障碍不能按原图施工时,须经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后方可施工。

7.1.2 当原房屋为平屋面时,加层前应对原有屋面防水屋、保温隔热层进行拆除、清理和修补找平;当原房屋为坡屋面时,应将原有屋盖系统全部拆除,按设计要求处理后,进行加层施工。

7.1.3 对原建筑结构打洞时,宜优先采用机械方法凿洞,应避免损伤原结构。

7.1.4 房屋基础,挖槽后应由设计、施工和建设等单位共同验槽,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严寒地区基槽底土应防止受冻。

7.1.5 开挖基槽时应注意对原建筑物的影响,对其主要承重结构应进行临时支撑,必要时尚应采取卸荷措施。

7.1.6 加层房屋的新旧构造柱的连接,新构造柱与墙的拉结,应严格按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设计、构造和加层设计图的要求施工。

7.1.7 新旧混凝土构件结合部位应符合下列施工要求:

7.1.7.1 原构件的连接部位应进行凿毛,除去浮渣,尘土,冲洗干净,涂刷水灰比宜为0.4~0.45的水泥浆一层;

7.1.7.2 对需进行钢筋焊接的部位,应将原构件保护层凿掉,主筋外露,满足钢筋施焊的要求;新旧钢筋均应除锈处理,在受力钢筋上施焊应采取卸荷或支顶措施,逐根分段分层焊接。

7.1.8 模板的设计、组装、拆除应符合现行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模板工程章、节的规定。

7.1.9 加层的墙体在砌筑前,应将新旧墙体结合部位清除干净,用水冲刷湿润,并应按加层设计图规定或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保证新旧墙体之间连接可靠。

7.1.10 外墙施工脚手架,宜采用双排外脚手架。内墙施工可采用木架凳作砌筑架。

7.1.11 新砌墙体,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当新墙砌到每层墙顶时,应停止3天左右,然后再做新增墙穿过楼板或顶紧梁的构造措施。每层楼应同步施工,避免施工荷载产生过大的差异。

7.1.12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房屋加层时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会同设计单位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7.1.13 施工过程中应在加层房屋的转角,纵横墙的交接处及纵横墙的中央设置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每砌一层楼应有沉降观测记录,施工过程中总的观测不得少于四次。

当加层房屋施工中发现地基沉降量大、不均匀沉降或承重结构严重裂缝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后会同设计单位采取处理措施。

施工中沉降观测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7.1.14 加层房屋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作出检验和评定,并应按一个单位工程评定质量等级。

7.1.15 加层房屋施工除遵守一般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外,尚应根据加层房屋的特点,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7.1.16 在对原房屋顶层的女儿墙进行拆除时,应防止砖块坠落,注意施工安全。

7.1.17 当原房屋在加层期间不停止使用时,应在原房屋的出入口和行人区段设置安全通廊和安全网。

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