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外套结构加层法 6.1 设计要求

6.1.1 外套结构应有合理的刚度和强度分布,防止竖向刚度突变,形成薄弱底层。抗震设防区不宜采用无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的外套结构体系。

6.1.2 外套结构设计时,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外套结构属高层建筑的尚应按《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进行设计。

6.1.3 外套结构加层可采用下列结构体系:

6.1.3.1 底层框剪上部砖混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框架——剪力墙,上部各层为砖混结构”;

6.1.3.2 底层框剪上部框架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框架——剪力墙,上部各层为框架结构”;

6.1.3.3 底层框剪上部框剪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及上部各层均为框架—— 剪力墙结构”;

6.1.3.4 底层框架上部砖混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框架,上部各层为砖混结构”;

6.1.3.5 底层框架上部框架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及上部各层均为框架结构”。

6.1.3.6 当有成熟经验时也可采用其他结构体系。

注:6.1.3.4款结构体系不得用于抗震设防区。

6.1.4 外套结构房屋总高度和总层数,不宜超过 表6.1.4 的规定。

6.1.5 外套结构底层层高不宜超过 表6.1.5 的规定:

6.1.6 外套结构的剪力墙间距不应超过 表6.1.6 的要求:

6.1.7 外套结构房屋的高宽比不应超过 表6.1.7 的要求:

6.1.8 外套结构楼层侧移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6.1.8.1 采用底层框架上部砖混外套结构时,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比不应超过3;

6.1.8.2 采用底层框剪上部砖混外套结构时,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比不应超过2.5;

6.1.8.3 采用其它外套结构时,底层刚度不应小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得超过50%。

6.1.9 外套结构应与原有房屋完全脱开,其水平净空距离应满足抗震及加层施工的要求,其与原有房屋屋盖间的竖向净空距离应满足外套结构沉降的要求,当利用原有房屋屋盖作为加层后的楼面时,其竖向净空距离尚应满足楼层门洞高度的要求。

6.1.10 外套结构中的框架梁柱、剪力墙及加层房屋底层楼板均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6.1.11 外套结构中的剪力墙应沿纵横向均匀布置,尽量使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重合,对质量刚度明显不均匀对称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6.1.12 外套结构梁与柱或剪力墙与柱的中线宜重合;当不能重合时,梁或墙与柱中线偏心距不应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边长的1/4。

6.1.13 外套结构基础应与原房屋基础分开,应优先选用在施工中无振动的桩基(如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静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等),其承载力宜通过试验确定,当外套结构荷载较小且为Ⅰ、Ⅱ类场地时,也可采用天然地基,但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原有房屋基础及相邻建筑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