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改变荷载传递加层法 5.1 设计要求 5.1.1 采用改变荷载传递加层法进行房屋加层时,应对加层后房屋的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及其构件进行承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其验算结果应满足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尚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保证新加层结构与原结构的协同工作。对加层房屋承载轩进行验算时,原房屋的砖砌体,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 5.1.2 加层房屋的地基经长期压密,地基的承载力在加层设计时可适当提高;其取值按本规范第4章有关规定确定。对新增加的承重墙,应考虑新旧结构的协调变形及地基上未经压密的情况,其地基承载力应适当折减;对原为非承重墙改为承重墙时,其地基承载力可适当提高,并可按 下式 计算。 5.1.3 新设承重墙的基础宜采用与原房屋相同的基础型式,并尽量与原房屋基础埋深相同。 5.1.4 房屋加层设计时,可根据原房屋的实际情况选用以下方法以改变荷载传递途径: 5.1.4.1 改变原房屋的非承重墙为加层房屋的承重墙。 当原房屋为横墙承重或纵墙承重结构体系时,加层部份可改变为纵墙承重或横墙承重结构体系;当原房屋为纵横墙混合承重结构体系时,加层部分可改变为纵墙承重或横墙承重结构体系。 5.1.4.2 增设新承重墙或柱。 当房屋加层部份的建筑平面需改变,或原房屋承重墙体和基础的承载力与变形不能满足加层荷载下的设计要求时,可增设新承重墙或柱。 5.1.5 原房屋屋面板作为加层后的楼面板时,应该算其承载力和挠度。 5.1.6 原房屋与新加层房屋高差或荷载差异不宜过大;门窗洞宜上下对齐。 5.1.7 原房屋的女儿墙应拆除,不得作为加层房屋的墙体。 5.1.8 在抗震设防区房屋加层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5.1.8.1 加层后的多层房屋,其总高度和层数、高宽比、抗震横墙间距、局部尺寸限值、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设计。 5.1.8.2 对原房屋和加层后的房屋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5.1.8.3 加层房屋的砖墙厚度和层高的限值,以及原房屋中未落地的砖墙在计算抗震横墙间距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5.1.8.4 原房屋设有悬挑式踏步板楼梯时,应该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