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直接加层法 4.1.1 根据房屋加层鉴定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加层后的地基基础、墙体结构、混凝土构件等,进行承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 4.1.2 加层房屋的地基承载力,可按下述规定确定: 4.1.2.1 在加层前,应根据加层设计要求,对原建筑房屋的地基进行勘察,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4.1.2.2 当原房屋经长期使用,未出现烈缝和异常变形,地基沉降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原基底地基承载力在80kPa以上,且使用6a以上的粉土、粉质粘土地基;使用4a以上的砂土地基;使用8a以上的粘土地基;结合当地实践经验,其原地基承载力可适当提高,按下式计算。 4.1.2.3 当有成熟经验时,地基承载力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确定。 4.1.3 房屋加层后地基承载力不足时,可加大原基础的底面积,其加大部分的底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4.1.4 加层房屋基础加大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时,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基基础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设计值乘以0.8的折减系数。 4.1.5 承重砖墙采用加大截面加固时,砖砌体加大截面后的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4.1.6 砖墙采用配筋组合砖砌体加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进行承载力验算。加固部分与原砖砌体协同工作时的强度折减系数:当轴心受压时取0.7;当偏心受压时取0.8;当有成熟经验时亦可适当提高。 4.1.7 对砖混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进行加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的规定。 4.1.8 房屋加层设计时,以原房屋屋面板作为加层后的楼面板使用时,应验算其承载力和变形,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原顶层新增楼梯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其承载力应经计算确定。 4.1.9 加层后的房屋应避免立面高度或荷载差异过大,尽量减小地基不均匀沉降。 4.1.10 在抗震设防区房屋加层设计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4.1.10.1 加层后的多层砖混房屋(包括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其总高度和层数、高宽比、抗震横墙间距、局部尺寸限值、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进行加固设计。 4.1.10.2 加层房屋抗震设计首先应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原房屋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其次应对加层部分房屋进行抗震设计;同时应对加层后的整体房屋进行抗震验算。 4.1.10.3 原房屋未落地的砖墙不能作为计算抗震横墙间距的抗震横墙。 4.1.10.4 原房屋承重墙厚度小于240mm,层高大于4m时,不宜进行直接加层,如因特殊需要进行加层者,则应进行加固处理。 4.1.10.5 对楼梯间设在原房屋尽端或拐角处的加层砖房横墙,应采用夹板墙或构造柱予以加强(图4.2.7),并与圈梁连接。 4.1.10.6 原房屋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板或踏步竖助插入墙体的楼梯,宜更换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或在原楼梯下增加现浇楼梯横梁和斜梁加固,对原为无筋砖砌楼梯栏板应改为钢筋混凝土栏杆或钢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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