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层基本原则 3.1 基本要求 3.1.1 房屋加层前应根据使用单位的加层目标要求,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及可行性论证;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及有关现行国家规范进行加层鉴定;经综合评定适宜加层者,方可进行加层。 3.1.2 加层房屋的建筑立面设计,要求造型美观,并应与原建筑及周围环境相互协调。 3.1.3 房屋加层后应满足日照、防火、卫生、抗震等有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3.1.4 房屋加层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确定其安全等级。 3.1.5 经加层鉴定,原房屋需加固(包括抗震加固)时,应结合房屋加固、改造、或大修进行加层设计,施工时应按先加固后加层的原则进行。 3.1.6 房屋加层设计前应进行现场调查,不应在地基有严重隐患的地区进行房屋加层。 3.1.7 房屋加层设计时,应考虑加层施工和加层后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3.1.8 房屋加层材料选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3.1.8.1 房屋加层考虑加固因素,材料选用从严要求,砖材强度等级应大于MU7.5;砂浆强度等级宜大于M5(组合砖砌体砂浆面层宜大于M10);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大于C20。 加层房屋所用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均应按相应现行国家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值。 3.1.8.2 房屋加层设计应尽量采用轻质材料。 3.1.9 房屋加层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应符合刚性方案要求,应有明确的传力路线和计算简图;必须采取可靠的构造措施,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保证加层后新旧结构协调工作;并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加层后的房屋结构与地基基础进行验算。 3.1.10 加层房屋的地基承载力,可根据压密后的地质勘察资料确定;也可在原有地质勘察资料的基础上,参照房屋使用年限,依据成熟的经验确定。 3.1.11 对原墙体结构及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验算时,应根据砖材、砂浆、混凝土及钢材的实测强度等级进行验算。 3.1.12 上部结构、地基基础的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加固技术规范的规定。 3.1.13 房屋加层设计应尽量考虑方便施工和在不停止原房屋使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 3.1.14 在加层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测,如发现地基下沉、墙柱梁开裂、房屋倾斜、原基础或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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