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0.1 为使砖混结构房屋加层设计与施工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抗震、确保质证,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地区的一般民用砖混结构房屋的加层设计、施工与验收。
1.0.3 砖混结构房屋的加层设计与施工,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有关现行国家房屋鉴定标准、建筑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以及有关施工和验收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