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成立焊工技术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 4.1.1 焊接工程师或焊接助理工程师、Ⅱ级以上(含Ⅱ级)资格的x射线探伤人员。 4.1.2 焊工考试所需的以下设备:焊条、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x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等。 4.2 考试委员会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焊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备案。 4.3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a.总工程师或企业技术负责人; b.焊接工程师或焊接助理工程师; c.技术检验部门的代表; d.有经验的焊工; e.劳动人事或教育部门的代表。 考试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担任,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4.4 不具备条件成立考试委员会的企业,由企业委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焊工培训中心组织考试。 4.5 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a.编制考试计划和预算; b.审定焊工资格; c.确定考试内容和审定考试用材料; d.监督考试工作; e.评定考试成绩; f.颁发和注销焊工合格证及焊工钢印; g.办理持证焊工免试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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