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木材的设计指标

第4.0.1条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常见树种进口木材,其强度等级可按表4.0.1-1 和 表4.0.1-2确定,设计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规定值采用。

第4.0.2条 当设计指标按国家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规定值采用时,该规范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对设计指标所作的调整,对进口木材同样适用。

第4.0.3条 若因实际情况所限,需以高等级木材代替规定等级木材使用时,其设计强度可按国家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值作如下提高:
一、当以特级材代替Ⅰ、Ⅱ级木材时,可提高10%;

二、当以Ⅰ级材代替Ⅱ级材时,可提高10%;

三、当以Ⅰ级材代替Ⅲ级材时,可提高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