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木材应用的规定

第3.0.1条 符合第2.0.1条检测与分级要求的进口针叶树材,可代替同强度等级的国产木材使用。

第3.0.2条 进口阔叶树材的应用。除应符合第2.0.1条的检测与分级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属栎木、木周木、青冈、水曲柳、栲木和木类的进口木材,或材性与之相近的进口木材,均可代替同强度等级的国产阔叶树材使用。

二、无使用经验的阔叶树材,应视为新利用树种木材,按国家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应用范围使用。

第3.0.3条 下列情况的进口木材不应在承重结构的主要构件和重要部位上使用:

一、不分树种的杂木;

二、生长轮平均宽度大于6mm,且强度检验不合格的针叶树材;

三、在虫害严重地区使用未经防虫处理的易虫蛀的树种木材。

第3.0.4条 在承重结构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性质,按国家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但其选材应符合本规定附录一材质标准的规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级标准代替。

当使用较高等级的木材时,宜按第4.0.3条的规定,提高其设计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