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木材材质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第2.0.1条 工程中使用的进口木材,其材质应按本规定附录一《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进行外观检测并分级。

第2.0.2条 对于下列情况的进口木材,除应按第2.0.1条的要求进行检测外,尚应按国家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抽样检验其抗弯强度。

一、外观检测结果,对该批木材质量有怀疑时;

二、针叶树材,当其生长轮(年轮)的平均宽度大于6mm时;

三、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需要检验木材的强度时。 强度检验结果判为不合格的木材,不得用于承重结构。

第2.0.3条 对于本规定未列出树种名称的木材,若无国内试验资料可供借鉴,则在使用前,应按国家现行《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进行下列试验:

一、物理性能方面:木材的密度和干缩率;

二、力学性能方面:木材的抗弯、顺纹抗压和顺纹抗剪强度,以及木材的抗弯弹性模量。

为完成上列试验抽取的试材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随机抽取5根,每根试材在其髓心以外部分,切取每个试验项目的试件6个。

根据试验结果,比照性能相近树种的国产木材确定其强度等级和应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