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工程中合理使用进口木材,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木材在工程中应用时的选材检验与设计指标的确定。 第1.0.3条 在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择天然缺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性较好的树种木材。南方地区使用热带木材时,还应注意选择不易受虫害的树种木材。 二、使用单位应对所续进口的木材,提出具体质量要求(如:树种、等级、材性等),作为外贸部门向外商订货的依据。 三、进口木材应附有等级证书及技术资料。热带地区进口的木材,还应要求附有无活虫虫孔的证书。接收单位对进口木材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检验规则进行验收。 四、物资供应部门将进口木材交付使用单位时,应随货发给等级证书及相应的技术资料。 五、对进口木材应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得混淆。贮存期间应防止木材霉变、腐叙和虫蛀。 六、对树种不明的木材,应严格遵守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未经试验就盲目使用。 第1.0.4条 在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